李女士带女儿到金州新区一商场购物,该商场为方便顾客在一楼大厅开设一“儿童乐园”,家长在购物时可将孩子送入园内托管。当时在园内玩耍的小朋友很多,比较拥挤,商场也没有工作人员进行疏通、引导。女儿在玩滑梯时,被人从滑梯上挤下,造成左额头受伤。李女士要求商场负责赔偿医疗费,商场则认为孩子摔伤一方面是因其他小朋友推挤造成的,另一方面李女士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且儿童乐园采取的是免费自助的管理模式,不设专门的看管人员,因此商场不应承担责任。
接到投诉后,工商部门认为该商场对其在经营场所提供的服务负有安全保证义务,尽管“儿童乐园”无需付费,但它是为方便顾客所设,并且作为商场招徕顾客来此购物的手段和工具。因此,属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一种服务。经调解,商场向李女士赔付医疗费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