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青联十届三次常委(扩大)
会 议 文 件 之 九
河南省青年联合会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青联委员是青联工作的主体,是青联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为实现河南省青联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保证河南青联组织健康发展,强化青联委员的责任感,增强青联委员参加活动的组织纪律性,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省青联委员队伍,树立省青联良好形象,推动省青联事业的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青年,根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河南省青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河南省青年联合会委员规范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依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全省青联委员的推荐及筛选。
第二条 河南省青年联合会委员,由社会自荐、各团体会员推荐、与各有关单位协商产生和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青年代表出任。
第三条 省青联委员规范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祖国统一大业,遵守国家法律,承认《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承认本会组织通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热心青年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社会形象好,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的杰出青年人才。
(三)具有拼搏向上的时代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
(四)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能够代表青年在本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本会每届个人委员当选时,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常务委员当选时,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六条 省青联各界别细则:
(一)科学技术界别:在科学技术领域,具有副高职称以上(含副高,下同)的学术带头人或在其相关专业领域获得过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科研人员;积极开展新产品研发,形成核心竞争力和自主知识产权,在本行业处于领先或先进水平,并具有广泛的影响力的科研人员;知名科技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文化新闻体育界别:在文学、舞蹈、音乐、美术等领域的专业人员和群众文化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获得过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演艺人员应具备国家二级演员以上标准或者获得过“德艺双馨”艺术家等称号的优秀青年演员;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媒体等机构为建设“创新型河南”、加快“两大跨越”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新闻界人士;在全国或国际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健将、教练员或者有突出贡献的体育工作者,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其他体育事业从业人员。
(三)公共管理界别: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职务标准一般应达到副处级以上,工作成绩突出,并受过市级以上党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机关工作者。
(四)企业界别: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代表和优秀经营管理者。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民营企业家或职业经理人;荣获省级以上表彰的优秀一线产业工人;企业资产在5000万以上,经营重合同、守信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连续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综合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获得过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五)金融、政法界别:财贸金融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或者杰出行业标兵;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一线政法英模;副处以上职级的行政管理人员。
(六)医药卫生界别:医院、疗养院、卫生防疫站、药品监督检查机构等卫生事业机构优秀从业人员;从事医疗设备、药品研发的专业人员。积极开展新产品研发,形成核心竞争力和自主知识产权,推动最新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在临床医疗中的应用,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疗工作者;医药卫生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
(七)教育界别:副高职称以上优秀青年教师或大专院校高级管理人员;普通、成人高等院校、普通中学、中专、技工、工读学校、职业技术培训、小学、幼儿园及盲人、聋哑人等特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者,应具有较强的学习教导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并受过省级以上党政部门表彰。
(八)民主党派、民族宗教界别: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热心青年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港、澳、台各行业优秀青年代表,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党外优秀青年代表;有突出成绩的优秀归国留学人员;在社会上享有一定的影响力,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祖国统一大业,在社会上和广大青年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的爱国爱教的各民族、各宗教组织的优秀代表人物。
(九)青年自组织界别:具有一定规模、运行较为成熟、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青年自组织负责人。青年自组织是指年龄在18至39岁之间的青年,按照一定宗旨,具有一定活动及运作规则,并具有一定规模(10人以上),以网络和多媒体为交流平台,自发成立、自主发展、自我运作的民间组织。
第二章 青联委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委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委员有参加本会和当地青年联合会举办的活动,要求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八条 委员的义务:
(一)委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委员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三)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本会委员有反映本会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三章 执行主席轮值制度
第九条 为了加强青联组织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委员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充分调动广大委员的积极性,更好的开展青联工作,决定实行执行主席轮值制度。执行主席由青联副主席轮流担任并在青联主席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轮值按一年12个月计算,1个月为1期,1年共12期。轮值制度将坚持到本届委员会任职期满。
第十条 担任执行主席轮值期间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组织全体青联委员开展各类有意义的活动。要求轮值期间要组织一次以上面向全体委员的活动。
(二)带领青联委员以界别为单位灵活开展活动。轮值期间可以把界别内活动纳入全体委员活动一并开展。
(三)负责接待外来青年团体以及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四)完成青联常委会确定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其他有关事宜
(一)青联秘书处是为轮值执行主席提供服务的中枢部门,要预先提醒执行主席的轮值时间并提前做好相关协商配合工作。各执行主席的施政方略、活动安排意见要在轮值第一个星期报青联秘书处备案,并由青联秘书处及时通知到各位委员。活动后,由青联秘书处向全体委员通报活动情况。
(二)执行主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轮值,应提前半月告知青联秘书处,由青联秘书处协商调整。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青联常委会研究解决。
第四章 青联委员的学习和培训
第十二条 加强青联委员的学习培训,是推进青联工作不断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是委员提高自身素质的有效途径。省青联按照建设学习型组织的要求认真组织青联委员的学习培训,促进青联委员提高自身素质,遵守青联章程,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三条 学习培训的内容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学习青联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
第十四条 委员的培训包括入会培训和会中培训。入会培训在委员入会初期举行,采取集中培训或分界别培训的方式,会中培训的方式和办法有:
(一)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进行学习讨论;
(二)依托青联各个界别,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座谈;
(三)邀请专家学者举办情况通报会、专题报告会;
(四)为委员订阅发放青年刊物及各种学习资料等。
第五章 青联委员的管理和自动卸职淘汰制度
第十五条 为加强青联委员管理,保证河南青联组织建康发展,强化青联委员的责任感,增强青联委员参加活动的组织纪律性,作出如下规定。
第十六条 委员任期
(一)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二)委员自省青联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任职;
(三)增补委员任期至本届委员会期满;
(四)常委、副主席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同时自动放弃常委、副主席职务。
第十七条 委员卸免
(一)指定席位委员工作岗位变动,其委员职务自动卸免;
(二)委员出国定居或长期调离河南工作,无法正常参与青联活动的,其委员职务自动卸免;
(三)委员年龄超过45周岁,其委员职务自动卸免;常务委员年龄超过50周岁,其常务委员职务自动卸免。
第十八条 委员退会
(一)委员有退会自由;
(二)委员退会要提前一个月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省青联秘书处预告。
第十九条 委员撤销
(一)委员有违法乱纪行为,省青联常委会可以依照一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职务;
(二)委员严重违反《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省青联常委会可以依照一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身份及职务;
(三)委员一年内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省青联会议和重要活动,省青联常委会可以依照一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身份及职务。
第二十条 报告制度
(一)委员有晋级、晋升、获奖等事情应知会省青联秘书处;
(二)委员岗位、联系方式变化后应及时知会省青联秘书处;
(三)委员离开河南省超过半年以上,应知会省青联秘书处;
(四)委员因各方面原因不能参加省青联组织的活动(含分片活动、界别活动、专题活动和全体活动),须书面或电话告知省青联秘书处。
本办法由河南省青联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