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青联十届四次主席办公会文件之六
河南省青联省辖市召集人工作制度
(试行)
为更好地联系、服务、凝聚广大青联委员,增强长期在各省辖市生活的省青联委员间的联谊,现实行省青联省辖市召集人工作制度,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省青联省辖市召集人由省青联委员担任,经省青联秘书长会议研究确定,按照有利于委员联系、便于经常组织活动和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设立,召集人服从省青联主席会和常委会领导。
第二条 省青联在除省会外的17个省辖市设立召集人,每地设立1至2人,任期一年,可连任至委员资格结束。
第三条 省青联省辖市召集人的工作是省青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是:负责长期在各省辖市生活的省青联委员间的联络;负责与各省辖市团委统战部门及市青联对接;负责与本省其他省辖市或外省(市、区)驻本地青联对接;负责贯彻落实省青联的工作,并与省青联秘书处保持日常联络。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召集人可联合本地其他省青联委员设立相关组织机构(活动执行小组),开展有益于社会和青联事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省辖市召集人可牵头联合其他省辖市召集人、省青联各界别、省青联各团体会员、各省辖市青联共同组织开展联谊活动,可邀请其它区域委员参加本地区的活动,也可将工作延伸到全国各地。鼓励其建立长期伙伴关系。
第六条 各省辖市召集人开展活动规模在20人以上的要提前将方案报省青联秘书处同意并备案,活动结束后应及时上报活动信息。
第七条 各省辖市召集人开展的活动要突出公益性,兼顾思想性与娱乐性,原则上不能从事有偿性经营活动。省辖市召集人联络、发起的活动经费原则上以自筹为主。
第八条 省青联每年适时召开省辖市召集人工作会议,省辖市召集人需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及活动规划。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青联秘书处负责解释。